株发改审〔2020〕211号
株洲市清水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批复原株洲市清水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立项的请示》(株清发〔2020〕18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省发改委《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湖南株株洲清水塘区域重金属污染环境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湘发改外资〔2015〕109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原株洲市清水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株环函〔2020〕17号)以及《企业交厂验收认定表》,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清水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原株洲市清水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
项目代码:2011-430204-04-05-112606。
二、项目建设地点。石峰区清水乡建设村袁家湾。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原株洲市清水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废渣及重金属污染土壤进行综合治理及生态恢复。项目治理面积约25914平方米,废渣及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总量约53844立方米,生态复绿面积约25914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9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751.25万元,其中,工程费1496.0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45.40万元,预备费82.07万元,建设期利息27.73万元。资金来源为世界银行贷款和建设单位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的有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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