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公安局“数据共享与云计算平台” 项目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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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20〕220号

株洲市公安局:

    你局报来的《株洲市公安局关于申请启动数据共享与云计算平台(二期)项目建设的函》(株公函〔202014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关于申请开展株洲市公安局“数据共享与云计算平台(二期)”项目建设的报告》的批示,市财政局对《株洲市公安局关于申请开展“数据共享与云计算平台(二期)”项目建设的函》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公安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数据共享与云计算平台项目二期

二、项目建设地点。硬件设备部署在株洲市公安局,系统应用建设范围为全市公安机关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大数据平台的硬件购置和应用软件的建设,系统集成及系统服务的采购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120万元,其中:工程费4057.1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62.9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从办案收入返还中统筹解决)。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218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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