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1〕17号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我局院内道路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方案的函》(株交函〔2020〕21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2021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21〕18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市交通运输局院内道路及附属设施修缮进行必要性审查的意见》(株管发〔2021〕2号),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下达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交通运输局院内道路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
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98号。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院内道路及附属设施实施修缮,包括对原有砖砌停车场、砼道路实施改造并加罩改性沥青混凝土,并对路沿石及花坛、井盖进行修复,边沟清理,车位普通标线等。内院道路修缮面积约9581.64平方米,停车场面积约2020.31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2个月(含报建环节)。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08.62万元。其中:工程费181.3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7.42万元,预备费9.8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稳评、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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