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11-06
作者:行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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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批复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株资规函〔2023〕7号)及附件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现自然资源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株洲市2023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238号)市财政局《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置审查意见》,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审查意见,市投资服务中心《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株投服评202325号),同意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项目。

项目代码:2310-430200-04-01-472272。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研究制定株洲市“土地码”赋码规则。定制开发赋码中心模块、数据治理工具、数据发布管理、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应用、建设项目批后监管驾驶舱、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移动端应用和综合查询统计共7个模块。

四、项目单位(法人):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5.6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8.1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92万元、预备费3.6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资金。请按《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六、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七、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在已获得土地权属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经审定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具体实施。

八、项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或申请安全审查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或内容、变更建设地点、降低安全标准,严防因违规建设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九、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海绵城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十、本项目建设工期1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

十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不得过度化建设景观亮化工程等“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十二、请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维稳管理。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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