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枫溪生态科技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枫溪湿地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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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批复株洲市枫溪生态科技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枫溪湿地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凤溪建设〔202365号)及附件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老枫溪港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株洲市2023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238号),《市本级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使用及储备推进会议备忘录》(株附录〔202366号),市政府对市住建局《关于株洲市枫溪生态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子项业主有关事项的请示》的批示,市财政局《关于株洲市枫溪生态科技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枫溪湿地修复工程、湿地西路一期新建工程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30200202300004号),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审查意见,市投资服务中心《株洲市枫溪生态科技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枫溪湿地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株投服评〔202345号)以及市投资服务中心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实施株洲市枫溪生态科技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枫溪湿地修复工程。

项目代码:2311-430200-04-01-684447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芦淞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景观绿化、桥梁、给排水、电气、海绵城市、土石方工程、配套建筑及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总用地面积403267平方米(约合604.9亩),其中:水域面积171332平方米,陆地面积231935平方米。地面机动车生态停车位493个(其中无障碍停车位11个),桥梁2座,驿站2座等。

四、项目单位(法人):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37009.0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4484.5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0204.44万元(含项目单位暂估土地及杆线迁移费用19005.70万元,最终以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为准,按实结算),预备费1568.32万元,建设期利息751.7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已投资19269万元,到位政府专项债资金8311.24万元,市财政2022年已拨付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奖补资金4000万元。项目后续所需建设资金5428.78万元的筹资渠道为继续申报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及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奖补资金。请按《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有关规定以及专项债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六、本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在已获得土地权属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经审定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具体实施。

八、项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或申请安全审查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或内容、变更建设地点、降低安全标准,严防因违规建设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九、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代建、海绵城市、耕地保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十、本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

十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过度化建设景观亮化工程等“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十二、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落实项目前期、项目建设等过程以工代赈工作要求,挖掘项目中能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最大程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十三、请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十四、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维稳管理。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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