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
你单位《关于<湖南工业大学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催告函> 的回复》中,申请撤回《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湖南工业大学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意见》(株防办建[2018]10号) 行政许可决定,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单位1、原计划实施的体育馆、包装教育综合楼、包印教学楼扩建工程三个项目,因学校调整规划,取消了包装教育综合楼的建设,地面建筑总面积减少; 2、体育馆、包印教学楼扩建工程二个项目已完成建设,无法在原址上再修建防空地下室;3、原审批意见“同意该校建设一个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4035㎡”,目前没有实施。
因你单位取消了包装教育综合楼建设,原计划结合包装教育综合楼修建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办决定撤回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湖南工业大学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意见(株防办建(2018)10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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