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株洲汽车西站”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说明》中,申请撤回《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株洲汽车西站” 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株防办建[2018]34号)行政许可决定,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单位1、原计划实施的株洲汽车西站一期项目(38389.79㎡),因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原因,建设内容变更为主站房工程(6193.31㎡);2、主站房工程已完成建设,无地下部分设计。
因你单位规划调整,原一期应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需缓期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办决定撤回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汽车西站”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株防办建(2018)34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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