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批复市政府室外管网、办公楼和礼堂消防系统维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管函〔2025〕3号)及附件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消防消防安全隐患,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株洲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株发改发〔2024〕63号),市政府对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申请批复2025年度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计划的请示》的批示,市财政局《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审查意见,市投资服务中心《市政府室外管网、办公楼和礼堂消防系统维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株投服研评〔2025〕35号)以及市投资服务中心技术经济评审核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意实施市政府室外管网、办公楼和礼堂消防系统维修项目。
项目代码:2506-430200-04-01-686882。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天元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对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政府礼堂、消防水泵房进行消防系统维修,主要对现有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恢复原有建筑消防功能,不作额外改造。工程内容为消防电气、消防给水、消防水泵房和配套管网以及室外附属工程。
四、项目单位(法人):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112.8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92.8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4.61万元,预备费5.3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本级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请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落实资金,并经市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后才能开展项目建设招标相关工作。请按《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关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株办电〔2023〕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株政办发〔2023〕24号)、《株洲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株财发〔2023〕8号)、《株洲市重大项目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株债管办〔2024〕8号),《关于开展市本级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株财函〔2024〕60号)以及专项债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六、本项目实行代建制。请严格按照代建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七、本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在已获得土地权属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经相关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具体实施。
九、项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或申请安全审查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或内容、变更建设地点、降低安全标准,严防因违规建设导致安全生产事故。请项目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代建、海绵城市、耕地保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就业政策一致性评价、充电桩管理、风电场管理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十一、本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
十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新形象工程”。
十三、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落实项目前期、项目建设等过程以工代赈工作要求,挖掘项目中能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最大程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十四、如需对本项目可研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和《株洲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株发改发〔2024〕6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决定。
十五、请项目单位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相关部门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十六、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维稳管理。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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