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株洲市第二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30200445177343Q
单位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博古山东路728号
项目地址: 天元区响浅路与湘芸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陈捍东
身份证号码 430104********2593
你(单位)于 2025 年7 月30 日提出的株洲市二中南校区新建工程项目 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易地建设。该项目报建总面积63248.71㎡,其中地上面积55856.41㎡,地下面积7424.49㎡。经审核建设单位报建资料,该项目虽设计地下室,但地下室设计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不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2.15项“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之要求。而且每栋建筑均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均小于三米,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二、该项目地上教学楼面积41068.24 ㎡,宿舍及食堂面积14788.17 ㎡。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及湘动办发[2023]2号文件,学校教学楼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1582439元(41068.24 ㎡×5%×896 元/㎡÷2 +14788.17㎡×5%×896 元/㎡)。
三、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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