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核〔2019〕11号
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请求二水厂DN1200水泥管不锈钢内衬修复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株水集团字〔2019〕3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和《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有关规定。
二、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沿江北路至白石港二水厂DN1200水泥管不锈钢内衬修复工程。
3. 建设地点:株洲市石峰区沿江北路至白石港路。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沿江北路至白石港二水厂DN1200水泥管采用不锈钢等径内衬予以修复及闸阀更换等。给水管线修复全长1550米。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899.7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75.7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81.09万元,预备费42.84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6. 项目招投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的规定,项目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有关工程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委托公开招标。
三、其他事项
1.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3.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业主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7日
抄送: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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