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核〔2019〕6号
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复同意清水塘大道一期(建设北路-铜霞路)给水管线工程立项的请示》(株水集团字〔2019〕3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和《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有关规定、《株洲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纪要》(株规执委纪[2018]1号)及管线图。
二、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清水塘大道一期(建设北路-铜霞路)给水管线工程。
3. 建设地点: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大道。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沿清水塘大道一期(建设北路-铜霞路)铺设自来水管及市政消火栓、排气井、排泥井、闸阀井等配套设施建设。给水管线全长约2856米。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80.98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6. 项目招投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的规定,项目施工达到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施工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委托公开招标。
三、其他事项
1.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3.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抄送: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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