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核〔2019〕1号
株洲国投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一期)调整估算核准的请示》(株国投智城发〔2019〕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核〔2018〕5号文批复,由于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发生变化。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跑改办《株洲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株跑改办纪〔2018〕1号、株跑改办纪〔2018〕24号),市人民政府对市发改委《关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情况的报告》(株发改〔2018〕186号)和市电子政务办《关于﹤株洲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需求﹥的审核意见》的批示,市电子政务办对《株洲国投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将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纳入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一期)的请示》(株国投智城发〔2018〕48号)出具的意见,市国资委《企业事项备案表(事后)》(备案编号ZGZ〔2019〕1号),《中共株洲国投集团委员会会议纪要》(株国投党纪〔2018〕17号),市国投集团董事会决议,经研究,现就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一期)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同意项目建设内容增加创业广场智能化辅助系统和株洲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相关的智能化设备和软件系统、标准化机房及后期运维管理等。
二、同意项目总投资由5325.89万元调整为6268.16万元,新增投资942.27万元(其中原批复内容核减投资689.73万元,创业广场智能化辅助系统增加投资1250万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增加投资382万元)。
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与株发改核株发改核〔2018〕5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仍按株发改核〔2018〕5号文执行。
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抄送: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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