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国投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二期)立项核准的请示》(株国投智城发〔2018〕2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株发〔2017〕9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有关规定,《株洲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株跑改办纪〔2018〕1号)。
二、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国投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二期)。
3. 建设地点:创业广场。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相关硬件设备购置,督查督办工作落实预警平台、文件收发信息处理平台、行政办公事务管理交互平台、总指挥调度平台、会议活动组织协同平台等软件平台建设,以及相关智能终端的建设。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三、其他事项
1. 该项目为国有投资公司经营性项目,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有关经营性项目的有关要求,项目业主须履行的手续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2.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4.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业主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5日
抄送: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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