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创业广场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7-16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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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创业广场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核准的请示》(株国盛发〔2018〕1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株发〔2017〕9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有关规定,《株洲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株跑改办纪〔2018〕2号、株跑改办纪〔2018〕5号)、《中共株洲国投集团委员会会议纪要》(株国投党纪〔2018〕10号)。

二、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创业广场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

3. 建设地点:天元区珠江北路与神农大道交汇处东北角。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对创业广场公共部分以外区域的进行精装修,主要建设内容为负一层至四层室内装修工程、智能化信息系统安装工程及设备、家具购置等。室内精装修总建筑面积29797平方米。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30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99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65万元,预备费846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三、其他事项

1. 该项目为政府投融资公司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经营性项目,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有关经营性项目的有关要求,项目业主须履行的手续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2. 鉴于创业广场一、二层拟用于“市跑办”政务服务窗口,本次装修由项目业主负责,政府租用,其装修标准(除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外)应参照政务办公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超规模装修。有关租用程序应予以完善,超出规定装修标准的部分政府不予承担,由项目业主负责。

3.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4.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5.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业主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抄送: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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