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郦城项目(二期)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请示》(株广成司字〔2018〕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办〔2005〕16号)和《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有关规定。
二、核准条件
市国土局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X〔1〕4704),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B1〔2014〕0013),市国资委出具的《企业事项备案表》(ZGZ(2017)11号)。
三、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2. 项目名称:郦城项目(二期)。
3. 建设地点:荷塘区新塘路北侧、向阳中路西侧。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11438.05平方米,主要建设2栋2+23F高层住宅、1栋3F商业裙楼及配套的地下室、给排水、电气、消防、绿化、道路等附属设施。项目总建筑面积47505.00平方米。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2840.1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其他事项
1.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在已批准的土地上实施。
2.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商业比例、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3.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严格在获批资质范围内依法组织建设。
4.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水土保持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6.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业主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抄送: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
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水务局,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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