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国投轨道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调整株洲市轨道交通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批复的请示》(株国轨〔2017〕19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核〔2016〕13号文批复,由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调整,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等相应发生变化,项目业主申请调整项目相关内容,经研究,现调整如下:
一、 同意项目名称调整为“株洲市轨道交通城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中心”。
二、 同意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为创业办公楼、创业孵化器、创业设计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创客公寓、配套商业及附属工程等。
三、 同意项目总建筑面积调整为133567.7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调整为74473.6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1819.0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0898.06 万元,预备费用4476.60万元,建设期利息7280万元)。
四、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与株发改核〔2016〕13号文一并使用才有效。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仍按株发改核〔2016〕13号文批复执行。
五、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抄送: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市房产局,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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