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善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核准增加总建筑面积的请示》(株洲善瑞〔2017〕2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核〔2016〕2号文批复,后经株发改核〔2017〕5号文明确项目总建筑面积,由于项目的规划方案调整,总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市城管局对《株洲市善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项目总建筑面积的请示》(株洲善瑞〔2017〕22号)出具的意见,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217014〔1〕)和《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317022〔1〕)。经研究,现就项目总建筑面积调整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项目总建筑面积由6536.46平方米调整为12068.28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5531.82平方米。
二、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与株发改核〔2016〕2号、株发改核〔2017〕5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其他相关内容不变,仍按原批复(株发改核〔2016〕2号、株发改核〔2017〕5号)执行。
三、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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