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国投水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对水木香榭里项目申请报告批复的申请》(株国水木〔2017〕4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整体规划,分两期实施。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办〔2005〕16号)有关规定。
二、核准条件
市国土局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4832),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B1〔2016〕031)。
三、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市国投水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水木香榭里。
3. 建设地点:株洲市石峰区郭家塘村。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38144.11平方米,其中一期用地面积25490.11平方米,主要建设商业楼、酒店、公寓、社区服务和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二期用地面积12654平方米,主要建设商务办公楼及配套设施。项目总建筑面积172061平方米,其中一期建筑面积117461平方米,二期建筑面积54600平方米。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8963.87万元,其中一期投资58861.42万元,二期投资20102.45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其他事项
1.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在已批准的土地上实施。
2.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商业比例、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3.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严格在获批资质范围内依法组织建设。
4.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6.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业主单位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抄送: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
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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