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株洲市国投水木开发建设有限位公司水木十里春风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4-13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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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投水木开发建设有限位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对水木十里春风项目申请报告立项批复的申请》(株国水木〔20171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办〔200516号)有关规定。

二、核准条件

市国土局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4833),市规划局出具的《地块规划条件》(B120160027)。

三、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市国投水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水木十里春风。

3. 建设地点:石峰区郭家塘村、井龙村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的用地面积61657.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2栋高层住宅楼、商业建筑及社区用房、物业管理、公厕、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建筑、配套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道路、绿化、地下停车场等公共设施。项目总建筑面积176350.7平方米。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8880.4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其他事项

1.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在已批准的土地上实施。

2.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商业比例、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3.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严格在获批资质范围内依法组织建设。

4.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6. 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7.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业主单位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47

 

 

抄送: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

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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