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国投水木开发建设有限位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对水木十里春风项目申请报告立项批复的申请》(株国水木〔2017〕1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办〔2005〕16号)有关规定。
二、核准条件
市国土局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4833),市规划局出具的《地块规划条件》(B1〔2016〕0027)。
三、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市国投水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水木十里春风。
3. 建设地点:石峰区郭家塘村、井龙村。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的用地面积61657.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2栋高层住宅楼、商业建筑及社区用房、物业管理、公厕、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建筑、配套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道路、绿化、地下停车场等公共设施。项目总建筑面积176350.7平方米。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8880.4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其他事项
1.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在已批准的土地上实施。
2.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商业比例、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3.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严格在获批资质范围内依法组织建设。
4.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6. 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7.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业主单位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抄送: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
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