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核〔2017〕3号
株洲市国投水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将已批复的“水木阳光里项目”名称调整为“水木阳光里项目(二期)”及对水木阳光里项目(一期)立项批复的申请》(株国水木〔2017〕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水木阳光里项目(一期)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办〔2005〕16号)有关规定。
二、核准条件
市国土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4834,XC(1)4591),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B1〔2016〕0112)。
三、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市国投水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水木阳光里项目(一期)。
3. 建设地点:荷塘区向阳路与升龙大道交汇处以东区域。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20栋高层住宅楼、社区用房、商业、社区幼儿园、配电房、公厕和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建筑,以及小区道路、给排水、绿化、地下车库等附属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1087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20890.11平方米。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141871.88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四、其他事项
1.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在已批准的土地上实施。
2.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兼容商业比例、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3.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严格在获批资质范围内依法组织建设。
4.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6. 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7.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业主单位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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