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株洲市轨道交通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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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核〔2016〕13号


 

株洲市国投轨道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批复株洲市轨道交通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报告的请示》(株国轨〔2016〕19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办〔2005〕16号)有关规定。

二、核准条件

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调度会议纪要》(株府阅〔2016〕81号)。

三、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市国投轨道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株洲市轨道交通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3. 建设地点:株洲市轨道交通城。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的用地面积约34217平方米。主要建设1座1层规划展示中心、1栋21层服务中心大楼、1栋7层互联网+大楼、1幢9层酒店、1座2层商业用房及地下车库、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总建筑面积99350平方米,具体经济技术指标以规划部门的最终核定数为准。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4130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268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556万元,预备费3059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其他事项

1. 该项目用地及规划手续不全,根据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调度会议纪要》(株府阅〔2016〕81号)精神,先容缺受理,项目业主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补齐用地手续,项目建设必须在已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实施,严禁未批先建,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2.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商业比例、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3.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4.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5.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业主单位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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