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核〔2016〕12号
株洲县南港铅锌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复大南港铅锌矿3万t/a吨采矿复建工程项目的请示》(2016年007号文)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大南港铅锌矿3万吨/年采矿复建工程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办〔2005〕16号)有关规定。
二、核准条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关于湖南省株洲县大南港铅锌矿3万吨/年采矿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10〕6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C4300002014033230133572);株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核准株洲县南港铅锌矿项目的回函》
三、核准内容
1. 项目业主:株洲县南港铅锌矿业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大南港铅锌矿3万吨/年采矿复建工程。
3.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株洲县淦田镇八斗村(南港村)。具体开采范围按采矿权许可证划定的矿区。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大南港铅锌矿已有采矿巷道、工业场地、井下蓄水池、废石场、原矿堆坪的修护,采矿设备购置,以及给排水、供配电、通风系统等配套工程建设。生产规模3万吨/年。具体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非煤矿山开发建设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6. 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招投标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其他事项
1.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在已批准的土地上实施。
2. 项目应加强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采空区、尾矿库及废水、废渣等的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
3. 项目业主必须确保环保、安监等相关单位的有关审批文件和手续办理齐全,方可开工建设。同时,必须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保、人防、抗震等事项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4. 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5.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业主单位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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