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创业广场项目业主的批复
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创业广场项目主体变更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核〔2016〕3号文批复,后经株发改核〔2016〕6号文对项目进行调整,由于项目业主工商登记名称发生变更,根据项目业主申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项目业主名称由株洲市国投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本批复仅用于项目业主名称变更,与株发改核〔2016〕3号和株发改核〔2016〕6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其他相关内容仍按原批复(株发改核〔2016〕3号和株发改核〔2016〕6号)执行。
三、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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