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核准城发?锦城(一期)项目的请示》(城发房产〔2016〕5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城发?锦城(一期)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办〔2005〕16号)有关规定。
二、核准条件
市国土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4750,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B1〔2015〕0077)。
三、核准内容
1.项目业主:株洲市城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城发?锦城(一期)。
3.建设地点:天元区七区。
4.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单位申报用地面积24057平方米,拟建设商住楼、沿街商铺及区内道路、给排水、电气、消防、绿化、地上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93900平方米。
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41746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在已批准的土地上实施。
2.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兼容商业比例、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3.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严格在获批资质范围内依法组织建设。
4.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6.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7.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业主单位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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