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创业广场项目相关内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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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投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调整创业广场项目核准的请示》(株文旅〔2016〕2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于2016年3月16日经我委株发改核〔2016〕3号文批复,为响应国家住建部对绿色建筑的推广,该项目拟作为被动房示范工程,采用被动式节能技术用于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经研究,就创业广场项目核准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在原批复(株发改核〔2016〕3号)的基础上增加被动节能房,总建筑面积由原批复的61608平方米调整为62334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由47330平方米调整为47468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由14278平方米调整为14866平方米)。同时,项目总投资由原批复的36364万元调整为45956万元。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期、资金来源等其他内容仍按株发改核〔2016〕3号文批复执行。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规模,与株发改核〔2016〕3号文一并使用才有效。

二、其他事项

1.项目建设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在已批准的土地上实施。

2.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3.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4.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5.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6.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业主单位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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