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创业广场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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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投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核准创业广场项目的请示》(株文旅〔2016〕1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创业广场项目符合《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根据业主申请及项目实际建设需要,经研究,现就创业广场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株洲市国投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建设创业广场项目。

二、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与神农大道交汇处东北角。项目总用地面积15822.85�O。

三、该项目主要建设1栋地下2层、地上4层的商业服务综合体及区内道路、绿化、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附属设施。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61608�O,其中计容建筑面积47330�O,不计容建筑面积14278�O。建设工期14个月。

四、项目建设必须满足以下规划要求:容积率<3.0,建筑密度<70%,绿地率>15%,机动车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点实施。

五、该项目总投资约36364万元。资金来源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六、项目建设中有关招投标、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建设资质等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项目应严格履行环保手续,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编制并深化安全预案。该项目为项目单位自建自持,建成后必须按照核准的功能用途投入使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途。

七、项目批复的相关依据分别是:株洲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纪要(株投融资纪〔2015〕8号);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株洲市国投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创业广场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株洲市规划局出具的该项目《地块规划条件》(案卷编号B1[2016]0017)。

八、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请接文后,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化解项目建设中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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