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东成商业广场三期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1-05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行政审批科提供
查看次数:
【字体:

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申请办理“东成商业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核准的报告》(株塔山字【2015】11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采取整体规划,分三期建设,一、二期已经我委批复,现申请三期项目核准。经研究,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建设东成商业广场三期项目。

二、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218号。项目总用地面积4539.17平方米。

三、该项目主要建设1栋4+16F商住楼,以及商业、公共服务用房、社区用房和给排水、电气、消防、道路、绿化、地下停车场等附属工程。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23369.26平方米,其中公寓面积9788.8平方米,商业面积6714.6平方米,物业及社会用房面积485.4平方米,屋顶楼梯间面积91.3平方米,地下面积6289.6平方米。建设工期24个月。

四、项目建设必须满足以下规划要求:容积率<5.5,建筑密度<38%,绿地率>20%,机动车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点实施。

五、该项目总投资10483万元,项目资本金13649万元。资金来源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六、项目建设中有关招投标、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建设资质等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项目应严格履行环保手续,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编制并深化安全预案。该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核准的功能用途投入使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途。

七、项目批复的相关依据分别是: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批复》(株政函[2011]132号);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与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4345);株洲市规划局出具的该项目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B1[2011]0207);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

八、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请接文后,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化解项目建设中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