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株洲市供水系统改造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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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核〔2019〕26号

 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株洲市供水系统改造项目>核准批复的请示》(株水集团字〔2019〕8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和《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有关规定。

二、核准内容

1. 建设单位: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株洲市供水系统改造项目。

3. 建设地点:天元区、石峰区、荷塘区、芦淞区、云龙示范区。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自来水厂扩建、加压站改造、给水管线的新建和改造、分区计量及一户一表等配套工程。项目新敷设给水管线(DN100-DN1000)约67公里,改造给水管线(DN200-DN1200)约11公里。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0053.0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9999.8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295.62万元,预备费4229.55万元,建设期利息3528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

6. 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3.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抄送: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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