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核〔2019〕29号
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核准创业广场三、四层隔层扩建工程立项及施工招标事项的请示》(株国盛发〔2019〕2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和《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对株洲国投集团《关于明确创业广场项目三、四层用途的请示》(株国投[2019]84号)的批示。
二、核准内容
1. 建设单位: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创业广场三、四层隔层扩建工程。
3. 建设地点:天元区神龙大道399号,创业广场内。
4.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创业广场西侧三层高为8米的室内空间,采用钢结构组合楼板进行分层扩建,同时对分层后三、四层公共区域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并配套建设室内给排水、强弱电、消防、通风空调工程及智能化监控系统等。分层扩建建筑面积约4459.39平方米,室内公共区域装饰装修面积约2880.37平方米。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543万元,其中工程费193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73万元,预备费221万元,建设期利息116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
6、项目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规定,本项目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必须采取委托公开招标。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商业比例、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2.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3.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
4.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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