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技术用房信息智能化与实验室建设工程招标事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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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招〔2020〕18号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我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智能化系统和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对该项目招标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技术用房信息智能化与实验室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9〕144号文批复。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应用系统,“4+x”智能化系统,刑侦技术实验室,视频侦查技术实验室等。项目总投资1041.82万元,其中工程费997万元。

项目单位申请对该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二、核准依据

1、依据省人民政府2008年第235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发改委对该项目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2、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项目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三、核准内容

1、招标范围: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技术用房信息智能化与实验室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请项目单位接文后,依法严格按照核准内容组织开展该项目招标工作。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将本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提交我委。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抄送:市监委,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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