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3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作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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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规定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

(一)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具体标准按照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

(二)省直考试单位联合市州、县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省直考试单位督促市州、县级考试单位上缴,用于补偿省直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市州、县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市州、县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

(三)省直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由省直考试单位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省直单位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由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内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务费标准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务费标准可以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由省直考试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确定。具体包括:考试人数连续三年不足1000人的单科考试时间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投入成本较高的等。

确定考务费标准上限适用的考试人数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年一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三个年度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三个年度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确定一年多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六次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六次的按实际总次数平均数确定;对于随到随考的预约型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十二个月月度平均数确定;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人数按两万人确定。

四、考试费标准由考试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需超过50元的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省直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人数、考务考试成本等合理制定考务费、考试费标准,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考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省直考试单位对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3725


附件

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计费单位:元/.

考试人数X

(万人/)

职业资格考试

职业技能鉴定

客观题科目

主观题科目

理论题科目

实践操作科目

X≤0.2

25

30

22

15

0.2X≤0.5

20

25

17

12

0.5X≤1

18

22

15

9

1X≤2

15

19

12

7

2X≤3

13

17

10

5

3X

11

15

8

4

说明:1.考试人数指每次考试所有科目的平均人数客观题科目、主观题科目能够作明显区分的,分别按客观题科目、主观题科目计算平均人数不能作明显区分的,统一按客观题科目计算

2.客观题科目指主观题分值不足70%的考试科目

3.主观题科目指主观题分值占70%以上的考试科目

4.实践操作科目考务成本范围一般不含阅卷费用职业资格考试含实操科目的,也参照职业技能鉴定实操科目的考务费标准执行

5.考试时间在120—180分钟之内属于正常范围在此范围之外的,可相应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但上浮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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