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函〔2025〕27号
关于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10403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娄健等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预收物业费监管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单位会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政协委员:
我委收到提案后,查阅了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1.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住宅及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发改部门会同同级住建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3.2010年原株洲市物价局会同原株洲市房产局在对物业管理企业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了与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相对应的基准价,上浮幅度为30%、下浮不限,株洲市城区一直使用该基准价和政策。4.物业服务企业在房产交付前30日内,将选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报住建和发改备案审批,收费标准控制在基准价的1.3倍以内。
承办负责人:唐继发
承 办 人:余 燕
联 系 电 话:28682027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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