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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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2025166

 

 

对市十六届人大次会议第012号建议的答复

 

唐建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制的建议》(第01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报委办公会审议,现结合我市物业收费管理工作实际,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紧扣民生关切,针对当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痛点问题提出了系统性改进方向,对我市进一步优化物业收费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市发改委始终高度重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管协同等关键环节,着力推动收费管理规范化、透明化,切实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部门协同,厘清职能职责

我市已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物业收费管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部门: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工作,确保定价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住建部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通过日常巡查、信用评价等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供与收费标准相匹配的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政策的行为,对擅自定价、超标准收费、强制收费等乱象开展专项执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完善政策体系,规范收费管理

202371日起,我市严格依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等省级文件要求,由市发改委联合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发改发〔202350号),并通过株洲日报、政务新闻媒体、发改讲政策小视频等多渠道广泛宣传,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文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一级至五级)及对应收费基准价(0.5-2.15/平方米·月),明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

2.空置房收费优惠:规定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70%收取,减轻业主负担;

3.关联费用管理:细化已购车位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

4.公平收费约束:强调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等级、同期服务的住宅项目收费标准须保持一致,禁止差异化歧视;

5.违规处罚机制:明确物业企业违反政府指导价、擅自涨价、强制收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政策实施以来,全市物业收费管理工作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收费管理规范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深化协同联动,严守监管底线

针对价格监管职能调整(2019年起价格监督执法权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我委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

1.联合开展政策解读培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

2.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收费不透明”“质价不符等问题,配合做好联合执法工作;

3.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四、持续优化提升,推动长效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发改委的指导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强化政策宣贯。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加大以价格法为主体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价格法制观念,增强干部群众维护自身合法价格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与价监系统的协同配合,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3.完善纠纷调解机制。联合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利用“12315市长热线纠纷调解平台,推动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您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关注与建议,为我们改进工作提供了重要方向。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广泛听取业主、物业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不断优化价格管理机制,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物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承办负责人:唐继发

   人:  

  28682027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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