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改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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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发展改革价格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发改委物价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先经过委法规科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委法规科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委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委法规科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法制审核,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委领导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

第七条  委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委法规科审核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  委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委法规科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委法规科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委法规科复审。委法规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对委法规科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委法规科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发改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规定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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