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株发改招标[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4-27
信息来源:法规科
作者: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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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的相关规定,现本单位对株洲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二标段)项目(招标编号:HNNF(GC)-2022-00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名称: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株洲隆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联合体

投诉人联合体牵头人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41号仁和小区6206

投诉人名称:株洲隆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人联合体成员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渔业组

被投诉人名称: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被投诉人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500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于2023315日就株洲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二标段)的评标结果,依法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被投诉人于202331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该答复,现依法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本项目用地评审标准;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评审不严谨、不客观、不公正,被投诉人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3.评标委员会未实质考量以下因素;4.招标投标程序违法。

投诉主张:1.暂停株洲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二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2.确认株洲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二标段)的评标结果无效;3.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二、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本项目用地评审标准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三部分评分办法(综合评估法)中5.2详细评审中5.2.2商务评审中序号1中第1项及附表6:综合评分表中第三部分5.2.2商务评审中序号7中第1项均规定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合法取得文件或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大于等于5年,建设用地位于石峰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证)】的计10分,未提供不计分。该项评审标准要求提供的本项目建设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须大于等于5年,但未明确5年租赁期的起算时间,并未规定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截止或开标之日开始计算5年租赁期。投诉人提供的其与株洲市清水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原中盐株化石峰水泥厂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5年,自2020108日起至2025107日止,且该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也为5年。至今,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虽只有2年半左右,但本项目建设场地出租人株洲市清水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以《关于原中盐株化石峰水泥厂厂区租赁合同的补充说明》的方式,确定并确保了投诉人对本项目建设场地继续租赁使用的优先权。该项评审标准同时要求建设用地位于石峰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证),但土地证或不动产证的提供用途不外乎是以证上登记内容来证明建设用地位于石峰区和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投诉人承租的原中盐株化石峰水泥厂厂区为储备土地,该地被收储后,按照法定程序其土地证予以注销,故投诉人无法提供土地证。但投诉人提供了株洲市石峰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足以证实其承租的位于石峰区的原中盐株化石峰水泥厂厂区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可通过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据此,储备土地可租赁用于本项目建设。投诉人提供的本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全部满足项目用地评审标准,已有建设用地符合本项目建设用地选址及要求,该项得分应计10分。

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回应: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投诉人相关评标因素计分无误。

查明事实:第二次复评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七名评审委员重新复评,严格按照评标办法5.2.2商务评审第一条项目用地第一款之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合法取得文件或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大于等于5年,且建设用地位于石峰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证)]的计10分,未提供不计分规定评审,因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然有租赁合同,但未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证,不予计分。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评审不严谨、不客观、不公正,被投诉人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投诉人认为:

第一次公示的中标候选人结果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分91.4,其中技术评审38.4、商务评审53;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投诉人,总分86.6,其中技术评审29.6、商务评审57;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总分24,其中技术评审24、商务评审0

第二次公示的中标候选人结果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投诉人,总分86.6,其中技术评审29.6、商务评审57;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分81.4,其中技术评审38.4、商务评审43;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总分24,其中技术评审24、商务评审0

第三次公示的中标候选人结果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分81.4,其中技术评审38.4、商务评审43;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投诉人,总分76.6,其中技术评审29.6、商务评审47;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总分24,其中技术评审24、商务评审0

在第一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期间,因投诉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故评标委员会才将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务评审和总分各减了10分。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项目所在地区级以上环保部门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项应不计分,但评标委员会最初却给其计10分。

在第二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期间,因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故评标委员会又将投诉人的商务评审和总分各减了10分。而投诉人已有符合本项目建设用地选址及要求的建设用地,该项10分不应减也不能减。由于不应减也不能减的该项10分被评标委员会减除,导致投诉人再次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而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样的评标结果显然有失客观公正。

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回应:评标委员会对部分评标因素的计分与评标标准有偏差,经复评,偏差已得到纠正。复评过程中未修改《评标办法》,我们尊重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自主开展评标工作。

查明事实:第一次复评因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就环评报告有效性进行重新认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223日出具的《关于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的回复》文件,确定区出具的预审报告不等同于环评报告,故环评预审报告这一项不计分,重新计分后导致了第一中标人发生变化。

第二次复评因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就土地合法取得文件或租赁合同事项,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证),依据评标办法此项不计分。

  经查,导致第一次复评主要是评标委员会第一次评标针对环保预审报告意见本身的效力存在歧异,评标委员会认可了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预审报告,第一次复评时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予以了纠正;导致评标委员会第二次复评主要是评标委员会第一次评标时未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证的计分项给予计分,第二次复评时按照原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予以纠正。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未实质考量以下因素

投诉人认为: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未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备案证明》显示项目用地面积17660.79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如此建设规模显然无法满足石峰区、经开区的拆除垃圾(含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以及本市五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天元区)的装修垃圾对项目所需的处理量应设置的原材料堆场、生产设备用厂房、成品堆场、运输车辆停车场、相关设备设施停放、场内道路等场地的用地面积的要求以及生产运营的要求,投诉人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上资料对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标书技术方案部分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审。  

2.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项目备案证明》)显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美泉村。但该地点是村民比较集中居住区域,如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地建设实施本项目必然将对该处的人居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也将难以妥善处理与周边村组的关系,从而容易产生相邻纠纷。

3.进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道路较窄,且该地距离本市其他城区较远,不仅难以满足建筑垃圾的运输要求和条件,也会导致建筑垃圾的运输成本和难度增大,更不利于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4.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均查询搜索不到项目所在地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信息以及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信息。若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取得项目所在地区级以上环保部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则将导致本项目无法按时建设、正常营运、落地实施。

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回应:该几项因素在招标文件中无对应要求,不属于计分项。

查明事实:投诉人投诉的第一、三项用地面积、路程远近及道路条件均不是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的计分内容,评标委员会不考量这几项因素符合规定。第二项周边因素方面,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由石峰区云田镇人民政府和云田镇美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无纠纷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四项环境评标因素方面,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环评报告的有效性在第一次复评就已经未予计分。

投诉事项4:招标投标程序违法

投诉人认为:

1.2023314日株洲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二标段)复评中标候选人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媒介公示,公示期2023314日至2023317日。在该公示期内,投诉人于2023315日依法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但被投诉人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2.株洲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二标段)于2023214日开标,至今已逾三十日,仍未完成定标,也未通知投诉人延长期限,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的规定。

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回应:该项目第一次开标后收到三次质疑并组织开展两次复评,我单位均按照流程暂停招标程序。对于延长期限的告知,每次质疑、实质性答复、复评及中标结果公示均按照《湖南省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无招标人自身原因延长招投标活动期限。目前本标段已进入投诉处理阶段,调查处理过程影响因素较多,定标期限难以确定。

查明事实:招标人315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异议后,316日就作出了实质性答复。对于延长期限的告知,每次异议回复、投诉处理期已按规定暂停,且该项目投标有效期90天,214开标至今也未超过投标有效期,无招标人自身原因需延长招投标活动期限。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查阅株洲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二标段)招投标全过程资料及必要的影音资料,我委认为该项目招标过程程序合法,经两次复评,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得到正确执行,对投诉人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不予计分符合法律规定。

(二)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经2次复评,已纠正第一次评标时的偏差,正确执行了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投诉人认为的被投诉人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不必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已经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作出了评定,不考量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该项目第二次复评公示期为3月14日-3月17日,招标人315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后,316日就作出了实质性答复,答复程序合法。该项目中标公示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期间按照规定对招标活动予以暂停,评标、定标未在三十日内完成,招标人未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经查,该项目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至投诉处理截止日,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均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未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符合程序规定。

四、法律救济

  如本项目的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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