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招标〔2025〕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24]419号)的相关规定,现本单位对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编号:ZZ20241004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名称:株洲振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人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山路风林绿洲7栋503号
被投诉人名称: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45号
被投诉人名称:湖南新之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温泉路天易科技城鹭湖智库6栋609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9日就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评标结果,依法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被投诉人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该答复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受理该投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1:华信物业公司在短时间内参加招标项目时,递交的企业规模声明存在明显的前后不一的情形。投诉人认为:2024年11月20日,华信物业公司在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物业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递交的《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同年11月26日,华信物业公司参加了株洲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也是以“中型企业”身份参与招标。同年11月27日,华信物业公司在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物业服务项目中标,该公司在中标公告网页被认定为“中型企业”,已经成为不能推翻的法律事实(相关证据详见附件《质疑函》)。然而,华信物业公司2024年11月21日参加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时,由于项目“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10%的价格扣除”,该公司为了享受并骗取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其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却声明该公司为“小型企业”。据此,该公司声明自己为“小型企业”与前述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物业服务项目被认定“中型企业”的法律事实相矛盾,应以前述“中型企业”的认定为准。同时,华信物业公司在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物业投标文件《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内填写的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相关数据也可作为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查看其原始投标文件就能查明。
投诉事项2:关于华信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查询截图》。投诉人认为:华信物业公司提供的《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小微企业名录》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显示该公司为“小微企业”。由于小微企业名录库采用企业自我申报和抓取的方式,加之政府采购、税收等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诱惑,实践中有部分企业利用政策漏洞,打着小微企业的名号,获取本不该享受的政策利益,挤占了真正的中小微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也破坏市场机制的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其他竞争主体合法权益。据此,上述两家《小微企业名录》网站并非作为企业划定规模的依据,仅供参考,华信物业公司在小微企业名录中并不代表该企业就是小微企业,在实践中出现争议的,还需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判断该企业是否真正属于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3:关于华信物业公司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务系统截图》和《茶陵县统计局小型企业说明》。投诉人认为:华信物业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务系统截图”和《茶陵县统计局小型企业说明》,上述三项证明资料关于从业人员数量、税务申报人次的数据,都由企业自行申报,并无政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现场实际核查。同时,该企业未提供工资计算财务凭证、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凭证等能真实反映企业用工人数的材料统计,无法认定该公司真实的从业人员数量。因此,代理公司、招标人以上述所谓的证据截图认定华信物业公司为“小型企业”,不足为据。同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须填报上一年度数据,并有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然而,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三项证明资料数据都为今年(2024年)的相关数据,并非上一年度数据,这与政策规定相悖。
投诉事项4:关于华信物业公司提供的《单位参保证明截图》。投诉人认为:华信物业公司提供的单位参保证明截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63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1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78人。根据我国《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企业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并非仅限于参保人数数量。华信物业公司提供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的该公司的1-3季度营收状况为11609703.6元,从业人数为256人。物业服务公司属于微利企业,人员工资低,基层员工月工资基本都在2000元左右(年收入基本不会超过30000元)。因此,华信物业公司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申报的从业人员数量与物业市场行情明显不匹配,提供申报的从业人数明显低于企业实际从业人数。据悉,华信物业公司现为株洲市物业管理协会执行会长单位,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查查、华信物业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查询,该公司在株洲城区、茶陵县、炎陵县等区域管理了:茶陵县委办公室、茶陵县经济开发区园区路段清扫保洁、茶陵县绿化养护、云龙国际山庄、华晨世纪、锦绣华府、向阳财富商业街、东阳华府、状元府第、朝阳新城地块一、朝阳新城地块四、江南熙元、金鑫国际、锦龙国际、城西市场、家具建材城、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湖南省烟草公司茶陵县分公司、茶陵县环卫、茶陵县人民法院、茶陵县中医院、茶陵县妇幼保健院、茶陵县检察院、茶陵税务局、稽查局、茶陵电力局、浦发银行、人民银行、茶陵县市管中心、炎陵中天新村、贵派.钻石湾、石峰区选矿小区、北辰景溪、和一公馆、金域名苑、隆信国际.江湾名府、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天元区白鹤学校、泰山学校、株洲轨道双创园二期园区、华升科技、国创、宁波电气、湘火炬、炎陵县人民医院等40多个物业、环卫、绿化项目,除经营收入达到中型企业的标准外,该公司从业人员数量也远超300人,完全符合“中型企业”认定标准。
四、被投诉人的答辩
被投诉人称:该项目的异议处理,是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下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采信华信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查询截图》《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务系统截图》、《单位参保证明截图》等相关资料。其中,《茶陵县统计局小型企业说明》认定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有从业人员256人,2024年度1-3季度营业收入11609703.6元,属于物业管理类行业的小型企业的证明,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规定。因此,认为华信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未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首页《申明》显示:“本公开招标文件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并结合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规定制定。”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六、政府采购政策显示:“本项目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10%的价格扣除。”第二章 投标须知正文第36.6条第(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提供《小型、微型企业申明函》(格式)。”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 七、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小型、微型企业申明函》显示:“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案涉项目投标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型、微型企业申明函》显示:“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2024年12月9日,《茶陵县统计局小型企业说明》显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有从业人员256人,2024年度1-3季度营业收入11609703.6元,属于物业管理类行业的小型企业。”2025年1月21日,茶陵县统计局《关于商请协助认定企业类型的回复函》显示:“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设定的标准,2023年年末可界定该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
本机关认为,本次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投标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标准属于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规定,2024年12月9日茶陵县统计局出具的《茶陵县统计局小型企业说明》显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有从业人员256人,2024年度1-3季度营业收入11609703.6元,属于物业管理类行业的小型企业”;2025年1月9日,本机关向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茶陵县统计局发出《关于商请协助认定企业类型的函》进行核实。2025年1月21日,茶陵县统计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协助认定企业类型的回复函》显示: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设定的标准,2023年年末可界定该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4〕419号)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株洲振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
七、当事人的法律法律救济权利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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