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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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株粮罚字 [2023]1号

 

被处罚对象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55825****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77338****

一、案件调查过程及违法事实

    2023年6月,市发改委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市级储备粮超耗的线索,由5名同志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核查,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粮库0P7、0P13仓2020年市级储备粮分别超耗**吨、**属实。该企业保管不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0P7仓出库检测水分含量较高未提出复检。(二)延期出库、保管不善造成水分减量和虫蚀损耗。(三)延期出库未约定损失具体计算标准

、处罚意见与告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委作出了拟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2023年8月30日,我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粮罚告字〔2023〕1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当事人对我委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理由和依据未提出异议,愿意接受我委的处罚,并表示不要求举行听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

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粮库0P7、0P13仓市级储备粮分别超耗**吨、**吨,并未及时向粮食管理部门报告此次粮油储存事故,属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较重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1.1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湖南银行(户名:************,账号:5017330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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