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4-09-24
信息来源:发改委
作者:粮食监督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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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对象:湖南神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沿江南路2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55825887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宗君

联系电话:***********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湖南神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关粮库0P12仓2021年收购入库早籼稻市级储备粮3042.352吨,2023年轮出2988.51吨,损耗53.842吨,其中:保管自然损耗6.085吨,水杂减量34.226吨,超耗13.531吨。稻谷检验原始记录、储存期间春秋两季质量普查质量检验报告、出库粮食质量自检报告等质量档案缺失,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出入库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

1.2023年市级储备粮轮换盈亏专项审计报告;

2.0P12仓入库“一卡通”资料及验收资料;

3.湖南神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4.0P12仓市级储备粮油库存货位卡及保管记录;

5.0P12仓粮食出库质量检测报告及“一卡通”资料;

6.0P12仓稻谷销售出库资料;

7.8月28日白关粮库现场检查记录;

8.调查(询问)笔录。

二、处罚意见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株粮罚告字〔2024〕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9月13日回复了陈述和申辩意见--无异议。

三、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

在调查过程中湖南神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没有法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伍仟元罚款。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需交纳罚款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监督检查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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