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株(电行)罚决〔2022〕1号
被处罚对象:杨**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号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202********6613
联系电话:155********
一、案件调查过程及违法事实
经本机关查明:杨**在荷塘区******住宅,通过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的窃电行为,事实如下:
2022年4月20日16时42分,宋家桥供电所举报,荷塘区******号户主杨**采取绕越电表接线入户用电,属窃电行为。2022年4月21日,经电力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杨**通过在表前端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入户,绕越计量装置(客户名称6205008562)为家里的电热水器供电的行为,属窃电行为。
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摄录有相关视频、照片,证实杨**在荷塘区******号住宅存在窃电行为。经询问当事人杨**,其对窃电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处理。
二、主要证据
1.现场拍摄照片、录像若干。
2.当事人调查笔录1份。
三、窃电时间、窃电量与窃电金额的认定
根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四)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六小时计算的规定认定。
①杨**在荷塘区******号住宅私接用电的电器设备只有1台电热水器,其额定容量为2kW(详见证据复制提取单)。
②窃电时间:180天。
③窃电量:
2kW×180天×6h/天=2160 kW.h
④窃电金额:
2160 kW.h ×0.588 元/kw.h=1270元
四、处罚意见与告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委作出了拟处罚决定:责令杨**立即停止窃电违法行为,追缴窃电电费1270元,并处一倍罚款1270元。2022年4月22日,我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告知书{株(电行)罚先告〔20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当事人对我委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理由和依据没有提出异议。表示愿意接受我委的行政处罚,不要求举行听证。
六、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改正窃电行为,适用《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盗窃电能”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第(二)条“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的规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杨**立即停止窃电违法行为,追缴窃电电费1270元,并处一倍罚款1270元。
九、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户名:43001502062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十、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